知情同意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维护病人的知情 同意权,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确保医疗安全与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告知人为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主诊医生(组长)、主治医师、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
三、告知方式有门急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电话告知等形式
四、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
五、告知对象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院门急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
六、病人本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病人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七、告知内容为病人病情、检查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 秩序等相关医疗情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其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及其防范措施、可能的预后、若采用此措施可能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等
八、在执行本制度的书面告知规定时,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同意并在相应病程记录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不得实施相 关医疗措施(抢救情况除外)
九、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书应保存在病历中
门急诊病人的知情同意书由执行科室保存
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 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同意书
十、如果患方拒绝在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 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第二章 病情告知 一、门急诊病人的诊断、诊疗计划等相关医疗情况由接诊医师口头告知
二、新入院病人的初步诊断、主要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病情程度及可能预后等相关医疗情况,由主诊医生(组长)或 主治医生口头告知
急诊入院的病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