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井下)水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水灾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毁。为了预防水灾事故发生,并能够对事故做出及时、迅速、适当的反映,最大程度的减少伤害、损失、降低水灾危害程度,预防事故的发生以及事故进一步的扩大,减轻或消除对环境的污染,特制定水灾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应急预案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煤矿建管处矿井重大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编制。 本预案为**煤矿应急预案体系中针对矿井井下水灾的专项应急预案 1.3 应急预案体系 **煤矿应急预案体系 综合预案 专项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矿井井下水灾应急预案(本案) 1.4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矿井下水灾事故预防和事故后的应急处置。 1.5 应急工作原则 煤矿事故救援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煤矿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 合的原则。充 分发挥生产矿井专业 救援队 伍 应急救援第 一响 应者 的作用,会同 社会应急救援力 量 协 同 应对,将 日常管理同 应急救援工作相结 合。 1.5.1 主动 报 告 灾情 原则。矿井必 须 建立 完 善 的通 讯 系统,矿内 外 、井上下和主要 作业 地点 通 讯 必 须 畅 通 。一旦发生水灾事故时,作业 地点 的负责人必 须 向矿调 度室 汇 报 ,简 要 说 明 发生水灾的位 置,发生事故的性 质、范围、严 重程度。调 度室 必 须 立 即 通 知 当日 值 班 处领 导 、处长 、常务 副 处长 、安全副 处长 、生产副处长 、机 电 副 处长 、相关生产业 务 部 室 负责人同 时向 公 司 调 度室 汇 报 。 1.5.2 快 速反应原则。接 到 事故通 知 后,处长 、常务 副 处长 、安全副 处长 、生产副处长、机电副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矿山救护队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1.5.3 迅速抢险原则。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快速准确制定救灾方案,救护队等有关部门要争分夺秒地积极投入抢险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拖延时间。 1.5.4 突出重点原则。首先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同时,要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的扩大和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 1.5.5 主动配合原则。各部门不仅要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任务,而且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抢险救灾工作的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