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生产时期排水技术规范 MT/T 674—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7—12—30批准 1998—06—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总结近年来治理水害的实际经验制定的煤炭行业标准。在技术内容上本标准与引用标准等效。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教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焦作矿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伯高、夏镛华。 本标准委托焦作矿务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矿井排水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矿井生产时期抽排直接涌人矿井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使用的主要排水设备和设施。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煤矿安全规程 GB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 J17—88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MT 5010—1995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煤矿井下排水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3 排水泵房 3.1 吸入式卧泵房 3.1.1 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地面7m 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的通道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3.1.2 主要泵房的地面应高于与之相连通的井底车场底板0.5m 。同一水平的各个泵房的地面标高宜相同。泵房应无淋水;地面、电缆沟、通路应无积水。 3.1.3 主要泵房应设置在围岩稳定的地段,必须离开采动影响范围与破碎带;峒室与井筒或巷道的距离应满足安全岩柱要求。 3.1.4 主要泵房应设置在由矿井防水闸门群构筑的保护范围内。当防水闸门关闭时,泵房必须留有形成独立通风的巷道。 3.1.5 泵房位置应在管线最短、便于撤人、运物、通风良好的地方。一般宜设置在井底车场与副井井筒连接处附近空车线一侧。泵房与井下中央变电所宜组成联合峒室。 3.1.6 每台泵应有单独的吸水井,单台水泵流量小于100m3/h 时,可以两台共用一个吸水井,但两吸水罩边缘间距应大于2倍的吸水管公称直径。吸水井应有盖板。 3.1.7 水泵、吸水管、配水井(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