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一) 1 井巷工程 1.1 一般规定 第1.0.3 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1.0.7 条 工程所用的格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 第1.0.8 条 工程施工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总结。 第2.2.1 条 井向开工前,应完成检查钻孔,并具有完整的检查钻孔资料。 第2.2.2 条 检查钻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井筒: 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钻孔可以布置在井微范围内: (1)地质构造、水文条件中等,且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 (2)采取钻井法施工的井筒; (3)专为探测溶洞或特殊施工需要的检查钻孔。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煤层、岩层和有害气体突出的危险时,检查钻孔下井筒中心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5m; 3.井微离特大含水层较近,以及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钻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4.钻孔的终深应大于井筒设计深度 。 二 、斜 井、平 硐 检查钻孔的数 量、深度 和布置方 式 ,应根 据 具体条件确 定。 第2.2.7 条 对 检查钻孔的数 量、深度 和布置方 式 ,应分 层进行抽 水试验。 第2.2.8 条 检查钻孔钻进结束 后 ,除 施工过程中尚 需要利 用的钻孔外 ,应采用水泥 砂 浆严密 封 堵 ,其 搞 压 强 度 不应低 于10MPa。 第4.1.1 条 立井井筒穿 过流 沙 、淤 泥 、卵 石 、砂 砾 等含水的不稳 定地层应采取物 殊法施工。 第6.1.1 条 巷道的施工,应一次成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需支护的巷道,掘进工作面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应根据围岩情况和使用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m; 二、水沟应与永久支护同时完成; 三、平巷的永久轨道应在交会使作前,一次铺设。 第7.1.1 条 硐室的掘进、支护、浇筑设备基础,应连续施工,一次完成。 1.2 立井井筒施工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 第3.1.2 条 立井井筒施工,当通过涌水量大于10m3/h 的含水岩层时,应采取注浆堵水等治水措施。 第3.1.6 条 凡与井筒直接相连的各种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永久支护3~5m。 第3.4.6 条 立井井筒支护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除……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