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警告是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告诫和谴责的一种方式,提醒其注意并改正违法行为。警告通常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等条款均规定了警告作为处罚措施。2、罚款:罚款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措施。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确定,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惩罚违法行为人,并促使其遵守卫生法律法规。(1)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按规定进行的,给予警告,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也可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按规定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按规定存档、上报、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