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和重整的差异和相同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达成有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清偿债务协议,以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陷入经营、财务困境,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破产原因出现危险的公司企业,若有重整的可能及有经营价值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整顿,使其重新复兴的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作为破产预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有着许多相似之处。 (一)具有相同的立法目的 破产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更大的运营价值,在保持债权人和投资大众利益的基础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破产和解制度是一条成本较小的清理债务问题、化解债务危机的途径,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一方面破产清算程序费时耗力,费用高昂,但清算后财产往往所剩无几,基于清算需要的强制变卖使企业财产实际价值大减,无形资产往往丧失价值,清算中的财产也不能发挥其经济价值,这些不利后果最终均要由债权人承担,导致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大。另一方面由于企业间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一个企业的破产往往引起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交易秩序造成消极影响,同时还会引发劳动者失业等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比较而言,破产和解成本较低,债务人的财产又能避免无形的价值损耗,往往能够使债权人获得比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更多的清偿。 重整的着眼点是企业的继续经营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制度重在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而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建立在债务人复苏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能够得到比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并通过对债务人的重整措施,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拯救债务人使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 (二)具有相同的法律职能 无论是以债权人让步为特征的破产和解制度,还是以国家干预为本质的重整制度,都被立法者赋予了预防企业破产、减少企业破产、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与正常运转的职能。破产预防制度的产生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作为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破产与拯救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在破产程序中或者在正式启动破产程序前,鼓励债权人团体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以期通过对债务人的和解或重整程序实现债务人的更生,避免因破产给双方当事人及整个社会造成震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