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第五章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调查对象的特定性表现为劳动法不仅调整劳动关系,而且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劳动法调整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范围很广,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的是随着劳动关系而附带产生的关系。这两类关系共同构成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2.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性 随着劳动法的发展和完善,劳动关系不只是私法关系,而且是具有公法关系性质的私法关系,使劳动法成为一个私法公法化的法律部门。在劳动法领域,尽管不同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现的公法色彩与私法色彩有所差异,在劳动法律规范中,大多表现为私法规范具有公法因素,公法规范具有私法关系的内容。 3.保护法益的倾斜性 劳动法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同时,总体上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的,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法。首先,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劳动法偏重于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其次,劳动法以劳动基准设定强行性规范,对劳动者的利益加以保护。再次,在劳动监察制度中,监察对象一般只限于或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行为,不涉及劳动者遵守劳动法的行为。 4.调整内容的综合性 调整内容的综合性表现为劳动关系协调与劳动标准的结合。劳动法是劳动关系协调法,表现为:一是劳动法把劳动关系规定为劳动合同关系,使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现利益协调;二是劳动法确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彼此合作,建立用人单位内部双方利益协调机制;三是劳动法确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按照“三方原则”开展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协调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矛盾。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是以劳动标准为基础展开的,劳动标准法与劳动关系协调法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劳动法的重要内容。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 在劳动管理中突出劳动合同的作用,通过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