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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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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监 督 制 度 1.设 立 监 督 电 话 或 意 见 箱 , 由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做 好 登 记 。 对 群众 提 出 的 意 见 , 应 及 时 回 复 或 改 正 。 2.诊 所 标 牌 含 有 诊 所 核 准 名 称 、联系电 话 和诊 疗范围。 4.门诊 工作制度、工作人 员职责 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制定的 医德医风规范上墙公示, 接受社会监 督 。 5.上岗人 员必须佩戴附有 本人 照片、姓名 、科室、 职称 或 职务等内容的 胸卡。 6.公布主要检查、治疗、手术的 收费项目、标 准 以及 常用药品价格。 7.患者诊 疗完毕后, 应 出 具正 规的 费用结算凭证。 处 方 书写制 度 1.经注册的 执 业 医师 在 执 业 地 点 取 得 相 应 的 处 方 权 。 经注册的执 业 助 理 医师 在 诊 所 开 具的 处 方 , 应 当 经所 在 执 业 地 点 执 业 医师 签 名或 加 盖 签 章 后方 有 效 。 2.使 用卫生部统 一 制定的 处 方 格式 。 3.医师 开 具药品( 含 中 药、西 药、中 成 药、中 药饮 片等) 必须书 写 处 方 。 一 张 处 方 限 于 一 名 患者的 用药。 4.处 方 应 使 用蓝 黑 或 黑 色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书 写 , 字 迹 清 晰 , 不 得涂 改 。 如 有 涂 改 , 医生必须在 涂 改 处 签 字 , 并 注明 修 改 日 期 。 5.处 方 取 药内容应 包 括 : 药品名 称 、剂 型 、规格及 数 量 , 用药方 法 等 。 药 品 及 制 剂 名 称 、 使 用 剂 量 应 以 中 国 药 典 及 卫 生 部 ( 省 卫 生厅 ) 颁 发 的 药 品 标 准 为 准 。 没 有 规 定 的 药 品 可 用 通 用 名 , 药 品 数 量 一律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填 写 , 用 量 单 位 以 克 ( g) 毫 克 ( mg) 毫 升 ( ml)国 际 单 位 ( iu) 计 算 。 注 射 剂 以 支 、 瓶 为 单 位 , 并 注 明 含 量 。 片 、 丸 、胶 囊 等 剂 型 以 片 、 丸 、 粒 为 单 位 。 中 医 处 方 按 有 关 规 定 书 写 。 6.处 方 开 具 当 日 有 效 。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 由 开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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