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票据法律制度 基本结构框架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抗辩 票据行为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法 商业汇票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银行本票 票据权利的补救与保全 支票涉外票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一、独立性 1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二、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二节 票据行为 【解释1】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解释2】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所有的票据均可背书转让(现金支票除外),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除外)
一、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解释】受让人明知转让者转让拾得的票据、转让者转让因他人疏忽而不当取得的票据,亦应推定为恶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记载的内容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