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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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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保障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以下简称大病医疗 互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团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 第二条 大病医疗互助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加入人数在50 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要达到单位总人数的80%以上;50 人以下的单位,职工参加人数必须达到100%。 第三条 各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能够正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报表或复印件; (二)填写完整的《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 ,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三)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职工名单的电子版和两份打印名册。 2 第二章 互助期限 第四条 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为当年1 月1 日零时起到12 月 31 日 24 时止。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五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 元。单位行政和工会对在档管理的特困职工给予全额补贴,对困难职工给予部分补贴。 第六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时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互助金。各县、区可以确定集中缴费时间,为职工办理登记、审核和费用收缴,逾期未办理的不予办理。缴费时间截止到每年12 月 20 日。 第七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在30 日内持职工花名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凭证和招聘书、劳动合同、职工调动转移报表等有关手续,到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县区办事处)办理手续。 (一)职工调出、调入的;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退休、退职及死亡的。 3 第四章 互助范围和补偿标准 第八条 补偿范围和标准为两种:一是按互助期内的住院费用给予补偿;二是按互助期内的慢性病累计门诊费用给予补偿。 (一)大病住院治疗是指一个医疗互助期内一次性住院费用或累计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在2000 元 (含2000 元 )以上的。 (二)慢性病门诊治疗是指以下病种在一个医疗互助期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在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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