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合法权益,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五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内),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六条 事务所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在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 法人资格 。其一切 经营活 动 必 须 遵 守 国家 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 受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管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监 督 。事务所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 。 第七 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实 行资格 准入 制度 ,具 有国家 税务总局 规定发起人条件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才 有资格 担 任法定代 表 人。事务所的法定代 表 人由 事务所的董 事长(执行董 事)或 总经理(所长)担 任。 第八 条 事务所依法实 行独 立核 算、自主经营、自负 盈 亏 。股东以其出 资额 为限对 事务所承 担 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 对 事务所 2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条 事务所成立后,应申请成为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经营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营宗旨: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作用,以税法及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遵循自愿委托,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目标:发展成为知识密集、高智能、具有较高执 业水 平 、提 供 优 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