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药师制度为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 年版)》,并参考卫生部《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三条相关科室如医务科、计算机中心、信息科等应为临床药学的开展提供其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如医生工作站和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的使用授权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成立临床药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院长任组长,由医务科、药剂科、科教科、护理部、临床科室等负责人组成
制定并逐步完善该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临床药师和所下科室的领导、培训,为临床药师创造工作环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医务科、药剂科要加强对临床药师制工作的指导,加强对临床药师的管理和评估
三.任职资格与准入标准第六条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院系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并经毕业后教育或在职岗位培训后,进入临床药师工作岗位
第七条临床药师应具有一定临床药学专业相关知识
例如:解剖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与临床药理学、药剂学与生物药剂学、药动学、药物化学、生物化学、临床药物治疗学、医药伦理学、诊断学基础、临床检验学、微生物学、传染病学、免疫学、遗传病学、医学心理学、医学统计学和循证医(药)学等知识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第八条临床药师应尊重科学,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了解本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