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 1)大于等于 0
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 0
15m,且容积(V)(注 2)大于等于 0
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 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2) 容积小于 0
25m3 的高压容器;置中的压力(容 3)器、深空冷分装设置备中中非的独冷立箱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4)螺旋板换热器;消防装置中(的 5)气体水或力气自压动给补水气(气泡压汗给沫水()无压塔力上罐水;)装置中的气压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 3 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2-质量技术监督局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