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 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 2 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 1)大于等于 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 0.15m,且容积(V)(注 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 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 0.151113 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 0.25m3 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 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 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 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 II、螺纹连接的 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第 3 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2、各类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 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闱 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0。IMpa 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 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 0o IMpa 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 压力大于等于 0。IMpa 的压力容器)。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