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培训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职工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公司法》和《集体合同》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所有单位及所有正式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教育是指公司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学历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第四条 职工培训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坚持为公司产业经济发展服务,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是公司负责职工培训教育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职工培训教育规划,组织落实职工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培训师资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职工培训以短期内部培训为主,送外培训为辅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加学习
职工参加培训学习,人力资源管理部必须登记备案
第七条 送外培训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把关,确保学员质量
业务部门需要派人外出参加培训,必须报人力资源管理部同意,不能擅自外送
第八条 凡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每年初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制定职工 2 培训计划,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学历教育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定向培养的原则,培顺形式坚持以业余、函授为主
第十条 职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
凡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的,应有书面请假凭据
请假审批程序为:一般职工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审批;中层以上干部由分管队领导签字审批
凡无请假手续又不参加培训的,视同缺勤
第十一条 职工报考各类成人高等院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汇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经批准参加的学历教育,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保证其参加规定的脱产学习及考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