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分级原则 6.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分级对照表(略) 附录C(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75 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 出 更加 客 观 、科 学的技术鉴定,在 总结 分析10 余 年 工伤评残实 践 经验 基础 上 ,对GB/T16180-1996 进 行 了修 订 与完 善 。并 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 规制度相配 套 ,将 原标准更 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 对以下 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 --增 加 了总则中 4.1.3 医疗依 赖 的分级判定; --取 消 了总则中关于 工伤、职业病证 明的规定; --取 消 了总则中关于 重 新 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 增 加 了十 二 指 肠 的损伤,同 时 取 消 了单 列 的耳 廓 缺 损; --智 能减 退 改 为智 能损伤,增 加 记 忆 商 (MQ)判定指 标; --取 消 了利 手 与非 利 手 的表述 ; --增 加 了低 氧 血 症 的判断 标准; --增 加 了活 动性肺 结 核 诊 断 要点 的判定; --增 加 了大 血 管 的界定; --增 加 了瘢 痕 诊 断 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4.1 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5.4 中毒性肾病和6.5.5 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 判定基准补充的A.1 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 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