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会 议 事 规 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宁夏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理人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6)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 决 算 方 案 ; ( 7)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 8)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议 ; ( 9) 对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和 清 算 等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 ( 10)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 ( 11) 对 股 东 向 股 东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出 资 作 出 决 议 ; ( 12)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作 出 决 议 ; ( 13) 公 司 对 外 单 笔 投 资 超 过 注 册 资 本 的 50%或 者 累 计 对 外 融 资超 过 注 册 资 本 的 60%时 作 出 决 议 , 或 者 为 他 人 ( 包 括 股 东 ) 提 供 担 保作 出 决 议 ; ( 14) 审 议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享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权 总 数 25%以 上 的股 东 或 者 董 事 会 或 监 事 会 的 提 案 ; ( 15) 授 权 董 事 会 行 使 、 履 行 部 分 股 东 会 的 职 责 ; ( 16) 审 议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会 决 定 的 其 他事 项 。 第 三 章 股 东 会 的 召 开 第 四 条 股 东 会 分 为 年 度 股 东 会 和 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