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决策权限制度 XXX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决策权限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按照公司经营中各类决策的风险大小和效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X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股东大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
XXX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决策权限制度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除上述交易外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