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及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 、 、 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 ×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公司注册住所地: 公司经营期限: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 × × × 为宗旨。 第五条 公司以× × × × 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持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股,发起人共认购××股,占股本总数的××%。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报。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鼓励内部职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条件时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