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与实物资产、净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比较 一、前言 《公司法》第2 7 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里说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已经涵盖了股权出资。2009年 3 月 1 日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允许股权作为成立新公司的出资方式,积极推动了企业盘活静态资产,“死”股权变成了“活”动资金,提高了资本运营效率,为企业资产整合、股权合理流动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股权出资的特征 1、股权出资的实质 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股权出资的实质是投资人以股权公司股东的身份,将持有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被投资公司,并实施使投资人成为被投资公司股权持有人、被投资公司成为股权公司股权持有人的权利调整。 2、可以用作出资的股权的特点 《办法》里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1 . 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2 . 已被设立质权;3 . 已被依法冻结;4 . 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5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6 . 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从投资人角度来看,用于出资的公司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实缴出资额,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以及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从股权公司的角度来看,原股东以公司股权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涉及到本公司股东的替换,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从被投资公司的角度来看,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公司股权,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其评估作价还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3、股权出资的期限 《办法》对股权出资实际缴纳期限作了严格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实际缴纳以股权公司办理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