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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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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建场一年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单个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2000 头(含)以上,且年出栏育肥猪5000 头(含)以上;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 (一)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 年(含)以上; (二)育肥猪经畜牧食品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 (三)投保时每头育肥猪的体重在20 公斤(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风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疾病。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六)保险育肥猪遭受冻、饿、中暑、互斗、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 (七)保险育肥猪因年老、患慢性病久治不愈、僵猪而被淘汰宰杀; (八)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和有效的减灾措施、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二)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捕杀; (三)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对保险育肥猪进行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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