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典婚姻家事案例 4 则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很多家庭的幸福是一样的,不幸却各不相同,婚姻纠纷在我国颇为常见,下面由为你介绍婚姻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经典婚姻家事案例 4 则:1、仅举行了婚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案情2012 年 6 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 年5 月 8 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2013 年 8 月生一子。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 200000 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仅 27 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返还。判决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2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关于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合而离婚,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2、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案情杨某(女)与陈某(男)于 2005 年 1 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 年 1 月生下一女。2008 年陈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2009 年起陈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3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某仍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11 年 4 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陈某同意离婚。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陈某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2.对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