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区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实施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根据《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法律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范围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二)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但不限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法律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 1——33种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施工场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三)监测内容 医疗机构全年对符合病例定义的就诊病例进行监测报告,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和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原则上,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年报病数量不低于 350 例,中医医院不低于 200 例,其他食源性疾病监测机构年报病数量不低于30 例;可疑食品填报率不低于 95%。所有医疗机构应做到应报尽报。 (四)监测程序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于 1 个工作日内交到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表格后 1 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