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师范院校教学中的一门重要必修课和综合实践课程,它在师范教育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方面具有特殊作用
第二条教育实习的目的是引导学生树立献身教育事业的志向,并对他们进行师德教育,使其初步具备人民教师应有的品德素质,以适应中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引导学生将所学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培养他们初步独立从事中等教育工作的能力;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教育科学,在教育实践中探索教育规律,使他们初步了解中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规律;检验我校办学思想及人才培养质量,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三条为了加强对教育实习工作的领导,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部)、团委、后勤集团、校医院和相关院(系)负责人组成我校教育实习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教育实习工作
各部门职责为:教务处负责制定全校教育实习工作计划和指导性文件;预算教育实习经费,制定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审核实习经费开支;审查院(系)教育实习工作计划,检查实习情况,处理教育实习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改革教育实习的重大方案,落实教育实习改革的举措,会同各有关院(系)做好实习基地建设工作
财务处负责办理借款、报帐等工作
学生工作处(部)、团委在实习阶段会同各有关院(系)加强实习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后勤集团负责后勤、交通等工作
校医院负责解决实习中的医疗事宜
第四条各院(系)应成立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任组长的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学科教学论教师、专业指导教师、教学秘书、实习年级辅导员、院(系)分团委书记、班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
各院(系)教育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如下工作:制定教育实习工作计划,落实实习学校,配备指导教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