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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秦某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做无罪辩护的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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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秦某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做无罪辩护的一审辩护词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周峰剑: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按语:此文是肖文彬、周峰剑律师结合其多年办理保健品诈骗案件的成功经验写作而成,本辩护词逻辑清晰、论证严密,辩论犀利,有着比较髙的专业深度与广度,是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保健品诈骗等诈骗类案件的标杆性辩护词。以下为辩护词正文: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们受秦某某本人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秦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秦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会见了秦某某,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参与了本案的一审庭审。辩护人认为,首先,两份《起诉书》(含某检诉变诉[2018]X 号)指控秦某某等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即便《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成立,秦某某等人依法(在法律定性上)也不构成诈骗罪。现针对《起诉书》的指控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一、侦查机关对本案的侦查活动,存在大量非法取证等程序违法的情形,在案的部分证据由于涉嫌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在案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二、《起诉书》指控秦某某纠集、招聘其他被告人,提供话术单及被害人信息,以销售 XX 参茸倍力胶囊等“保健品”为名从事诈骗活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方提供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由于存在非法证据及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等问题,并且本案被害人 165 人及诈骗金额达人民币 1830220 元的事实也未查清);三、本案被告人所在的 Y 公司(即西安 Y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合法经营企业,销售从正常渠道采购的合格产品,系正常的销售行为,无论是从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这些行为皆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四、本案被告人所在的 Y 公司为合法经营企业,有销售保健品的合法资质,而且销售的是从正常渠道采购的合格产品(三证齐全的合格产品),即便存在部分被告人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的销售行为,但无论是从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这些行为皆不符合刑事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定性为民事欺诈行为或有瑕疵的民事交易行为,均属于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范畴。下面,辩护人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具体辩护意见:一、侦查机关对本案的侦查活动,存在大量非法取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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