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1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