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合同甲方(实施方):乙方(付款方):丙方(服务提供方):甲方为实施主体,乙方作为购买方(付款方)接受丙方提供的票据并办理款项支付
根据《南山区民生微实事实施工作方案》《南山区民生微实事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引》和《XX 街道“民生微实事”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方案》及相关文件,为进一步推进服务类项目,经社区居民充分议事决定,甲方委托丙方在甲方辖区开展为甲方提供服务类项目工作,甲方、乙方和丙方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项目内容一、项目名称:二、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止
三、该服务项目实施后直接受益人数:——人
四、服务要求:1、需符合《南山区民生微实事实施工作方案》《南山区民生微实事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引》《XX 街道“民生微实事”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方案》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2、按照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的具体服务类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3、评估按照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制定的评估细则和标准进行
第二条合同暂定费用与支付方式一、合同暂定费用:1、本合同暂定费用为含税人民币大写:一一小写:¥——元)
该合同费用为包干价
二、支付时间及方式1、支付第一阶段:自签订合同甲方收到丙方开具的税务发票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支付丙方合同暂定费用的 70%(即人民币¥——元,大写:——);2、支付第二阶段:合同尾款支付分为项目合格或者项目不合格两种情况进行支付,项目评估得分 80 分及以上为合格,项目评估得分低于 80 分为不合格
(1)若该项目评估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丙方需在项目评估报告出具后的 15 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丙方开具的税务发票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丙方支付合同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