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动火安全管理流程、动火作业管理种类、动火审批手续与批准权限管理、动火责任管理、动火作业安全规则
三、管理职责、综合部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和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管理
、生产科负责动火作业中的警戒、消防防火监督检查管理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禁火范围的划分,明确动火作业范围,并进行分级管理和控制
、各部门在禁火区域内动火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申请表》
、动火作业的申请者、审批者、动火者、监护者必须遵照本制度履行职责
四、程序、动火作业管理种类()电钻、砂轮等;()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各种焊接、切割作业;()明火取暖、明火照明;()各部门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在生产区域内其他危险作业
、动火管理内容()油类、煤气、乙炔气及其它类危险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储罐、库房和输送管道本体;电缆隧道;()必须带压动火作业的设备管道;()施工与生产交叉部位(指生产与施工无法分隔的重要设备);()检修、技改、维修工程、科研项目中能源介质(指易燃易爆)的接口作业;()各部门认为必须列为动火区的其它部位
、动火审批()凡需动火作业的,按照相关要求,由申请部门和动火部门据实填写,经批准确认后,方可动火作业
未按要求填写动火申请表,或填写不全的,动火区域方一律不得批准
()动火申请表由动火部门填写,写明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动火人姓名、现场监护人,再行审批
()动火作业分特殊、一级和二级三个级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对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或其它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由分管安全、防火、生产、设备的部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一级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