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平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内部会计控制标准—货币资金
等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规定及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投资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亿达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二章 管理程序与职责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货币资金平安负责
第五条 各公司由出纳员、会计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
第六条 各公司须设出纳员,负责现金、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收支、保管
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出纳员和财务负责人分别保管,在对书立的所有结算票据进行复核后,方可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七条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不得以白条抵库,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八条 各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保措施,确保现金及有价证券、印鉴的平安
出纳员存取 20,000 元以上现金时,须派安保人员同行并派车辆确保平安
第九条 除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福利费及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往来款项等,其他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条 借用现金、领用支票,须按投资公司
资金审批方法
办理请款,请款时在“费用审批表〞上填全款项使用部门、支款用途、对方单位、估计金额、全年预算金额等内容,财务人员按
资金审批方法
规定要求审核合格前方能付款
第十一条 大额款项支付及领用现金超过 5,000 元的,应在用款前一天 12 点前通知财务部门
第十二条 现金支票仅限于在办理工资、差旅费、备用金等会计事项中使用
出纳员在签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时,应填明收款单位、用途、日期、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