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应再由侵权第三人赔偿(2012-11-0522:10:32某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某乙驾驶的机动车与某甲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某甲受伤、受损的交通事故,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伤者某甲将肇事车驾驶人(即某乙)、车主某丙及承保肇事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6291元,其中医疗费用5103
各被告提出,某甲主张的医疗费用中,医疗保险已经报销1970
39元,实际支付的只有3001
74元,只认可其中的3001
74元,医保已报销的1970
39元不应再由各被告赔偿
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否再由本案被告赔偿
对于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否核减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统筹的支付部分,并不构成受害人医疗费部分的直接损失,故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即本案中各被告只应赔偿3001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医疗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受损方就医药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社保机构已报销医药费而抵减,第三人无权基于此而减轻赔偿责任
所以该医疗费不应该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各被告应赔偿5103
笔者认为,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报销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应予核减,但从法律和法律实务角度,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应严格核减,不应再由侵权第三人赔偿,更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理由如下:第一、处理和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目前主要依据两条: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用、住院费等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