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国际法学院法学专业2011级二班学号2011121236姓名左童指导教师王晓燕评阅教师评阅成绩答辩成绩完成日期年月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导师王晓燕指导下独立研究取得的成果。毕业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发表的论文。若有抄袭,愿承担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完成人签名:年月日1评阅教师评语:评阅教师签名:20年月日23论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左童(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随着20世纪末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回归,我国从一个只有单一法域的国家转变成为一个拥有复合法域的国家。党和国家提出“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我国已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复合法域国家,存在着非常复杂的司法协助方面的问题。台湾、澳门以及香港地区与大陆地区在社会制度,社会观方面的差异给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带来一定的困难。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对于如何解决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我们绝不能生搬硬套世界各国在解决其本国区际司法协助方面的做法,而是应该在捍卫国家主权完整的基本原则下构建符合中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协助模式。[关键词]区际司法协助;模式;一国两制;双边协议自从港澳地区回归以来,在党和国家“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引领下,我国已成为一个拥有复杂的复合法域的国家,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四域”的局面。单从法域划分的角度看,我国领土内部形成了大陆与港澳台这四个各具特色的法域。与此同时,两岸四地间自由行等政策的实施,使得两岸四地民商事、刑事等交流变得日渐活跃起来。日渐增多的经济贸易往来,也使得四地彼此之间的各种纠纷变得越来越多。比如说,各地自由行的开放使得各地之间出行游玩的人数激增上海至香港的飞机票价一度仅仅只有三十块钱左右,出行成本的下降无疑更是进一步的刺激了民商事的交流。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各法域间的各种纠纷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例如,一法域的甲公司在与另一法域乙公司产生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胜诉但是判决的标的物在乙公司所在的另一法域,这样的情况下甲公司所在的法域应该如何处理是需要我们思考的。现如今,任一地方的司法机关都不能百分之百的独立于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来单独的审理这些发生在不同法域的案件,往往需要得到另外一地乃至多个地方有关司法机关的协助。如何在四法域间建立高效便利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是我们目前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一、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与特征(一)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为了能够更好的了解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我们可以先从国际司法协助的概1念入手。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所加入的国际性条约或者有关互惠合作原则,自愿接受另一国家法院的协助请求,代替该请求国家法院在本国内履行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各种诉讼文书的送达、证据的收集、传唤证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在本国同样有效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区际司法协助是由此基础之上扩展而来的,它具体指同一个主权国家分属不同法域地区的司法和有关机关之间,根据法律、规则或其他安排,一方基于另一方的请求而给予其一定司法上的协助,替对方代为履行其请求的诉讼行为的一种制度。由于香港、澳门的相继回归我国法学界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二)区际司法协助的主要特征1.区际司法协助产生的条件与国际司法协助产生的条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从前文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区际司法协助的产生是基于同一个主权国家中存在多个法域,并且这些不同的法域之间适用略有差别的法律,但并不涉及到国家领土主权方面的问题;国际司法协助产生的条件却与之相反,它发生于多个主权国家之间,存在国家司法主权方面的问题。因此,总结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1)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国内法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唯一法律渊源,不存在其他法律渊源问题;相对的,国际司法协助的法律渊源不仅包含国内法这一法律渊源还囊括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并且后者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两者所体现的政策不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