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卒中、冠心病发病 登记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掌握脑卒中、冠心病发病的动态趋势,为制定防治对策、评价干预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创建全省慢性非传染性综合防治示范县(市、区)活动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0]11 号)文件精神,特制订《山东省脑卒中、冠心病发病登记报告制度》
一、登记报告病种 (一)脑卒中 1
蛛网膜下腔出血 2
脑梗死(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腔隙性梗死、分水岭脑梗死) 4
未分类脑卒中 (二)冠心病 1
急性心肌梗死 2
冠心病猝死 二、报告地区 实施脑卒中、冠心病发病登记报告工作的试点县(市、区)
三、报告单位 试点县(市、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为责任报病单位,包括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企业医院,收治地方病人的部队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四、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所有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五、报病要求 1
凡具有本地区常住人口、居住5 年以上外来人口,在各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病房等就诊发现的,经临床或病理、心电图、X 线、CT 检查,首次确诊的新发病例,均应填写发病登记报告卡片
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发病28 天为期,按发病例次计算;发病28 天以后,若再次急性发作,应按又一新发病例填报卡片
3.如果患者同时患有脑卒中和/或冠心病,应按所患之病种分别予以填报
卡片填写应完整、不得缺项,漏项,杜绝出现逻辑错误,字迹清楚
六、报告程序 (一)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病程序 1
医疗单位门诊、病房医生,对当天确诊的新发病例,应及时填写报病卡片
各科门诊和病房应设专人负责每日报卡的收集、整理和质量检查,将卡片及时交院内分管报病工作的职能科室
院内明确职能科室,设专人负责全院报卡的收集、编号、审核,并登记卡片到《脑卒中、冠心病病例登记册》,于每月10 日前将上月报告卡报送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