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伦理原则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第三类医疗器械、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品目的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验审批情况以及相应的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数据的信息通报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准备第六条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并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以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当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第七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完成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包括产品设计(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预期用途以及适用范围、适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检验、动物试验以及风险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够支持该项临床试验
质量检验结果包括自检报告和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
第八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准备充足的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