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关键词:医疗损害/精神抚慰/限额赔偿/生命健康权/请求权主体内容提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在因医疗事故造成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赔偿各种医疗费用的同时,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这一棘手问题
本文对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赔偿的范围以及行使请求权的主体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所应给予的财产赔偿
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表现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它的确立是现代法律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的自身价值得以体现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国务院于2002年4月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0条第11款明确规定,对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受害人社会性的认可和对人身权的全面保护,对正确处理因医疗损害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近几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都给予了肯定,由医疗机构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当医疗损害导致患者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时,不仅给受害人本人的肌体或生理机能造成损害,而且给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有的精神损害甚至伴随终身
从理论上划分,首先,医疗损害对患者的身体造成精神损害,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损害,即医疗损害造成患者的严重精神损害,如因医疗损害行为造成患者痴呆、严重智力障碍或植物人等
另一种是间接损害,即医疗损害造成患者生理上、肌体上的严重损害后,引发精神上的损害,如缺失一侧眼球、双手截肢、育龄妇女子宫切除等的损害将造成患者精神上的痛苦
其次,医疗损害对患者亲属也能造成精神损害,即给患者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