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国法制史》 一、外国法制史的对象、范围和时期划分 1、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2、外国法制史的范围:首先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内部范围,其次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外部范围
3、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制制度、现代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
二、外国法制史的必要性 1、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树立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2、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3、批判继承外国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
4、更好地了解当代外国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第一编 古代法律制度 一、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来讲,从公元前4000 年左右,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出现国家与法的时候算起,直到 公元5 世纪欧 洲 的西 罗 马 帝 国灭 亡 为止 ,共 经 历了4500 多 年的漫 长时期
二、古代法律的发展概 况 :世界各个地区 由 于 经 济 发展水 平 的差 异 和其他 各种条 件 的影 响 ,原 始 公社制度的解体以及奴隶制国家和法的产生,呈 现极 端 不平 衡 和错 综 复 杂 的局 面
奴隶制法最 早 出现于 非 洲 的埃 及和西 亚 的两河 流 域
前4000 年左右,尼 罗 河 流 域 许 多 州 实施 着 简 单 的习 惯 法,前3000 年前期,两河 流 域 苏 美 尔 地区 的城 市 国家都 采 用 不发达 的习 惯 法
此 后 ,亚 洲 的印 度和西 部先后 出现了古印度法和希 伯 来法
希 伯 来法主要渊 源 为摩 西 律法,集 中体 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