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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作品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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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与画廊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 甲方(艺术家): 住址: 电话: 乙方(画 廊): 住址: 电话: 见证人: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 第一条(代理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 (国家、省、市)区域内独家代理甲方 (说明是全部作品还是只有绘画、书法、篆刻作品等)的展览和销售事宜。 第二条(代理期间) 本合同所指代理期间为 ,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在提前 3 0 日通知对方的条件下,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解除本合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动终止: 1 .甲方死亡。 2 .乙方迁往 区域之外。 3 .乙方破产。 合同终止时,依据本合同乙方保管的全部作品应立即返还甲方。 第三条(展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 月至少要举办一次甲方作品的个人展览。甲方对作品的展览风格以及为了宣传或广告目的而复制的作品的质量享有控制权,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展览次数或者不能尽全力有效的宣传和推销甲方的作品,甲方有权在提前6 0 日通知乙方的条件下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作品交换) 作品运交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 方负责。作品运离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 方负责。 包装方法: 运输方法: 保险类型: 运输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展览地售出作品的包装和运送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展前准备工作) 展览所需要的画框、垫座、装帧、悬挂支撑材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由 方提供并由 方承担费用。展览结束后,上述全部材料归 所有。 第六条(展销费用) 展销费用按下列安排由双方分担: 甲方/乙方 预计金额 广告和公关费 邀请函邮资费 印刷费 开展费和招待费 目录制作费 摄影费 其他 第七条(最低销售额保证金) 乙方每星期可收取 元最低销售额保证金。如在展销期间,作品销售金额超过 元,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保证金。 第八条(作品价格) 展销作品价格由双方共同商定(说见“作品接收单”),该价格包括乙方佣金。 第九条(作品售出办法) 在买主预付作品全价百分之 的定金或做出买定作品书画承诺后,在作品上方可标贴“已售出”字样。但在展览结束之前,任何作品不得搬离展览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搬离的除外。 第十条(佣金) 1 .乙方对在乙经营场所售出的作品,一律收取作品售价百分之 的佣金。 2 .经乙方联系或安排,甲方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所获利益,应按作品售价的百分之 向乙方交付佣金。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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