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激励约束机制实施意见 乡村振兴激励约束机制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乡村振兴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动乡村振兴的决定》文件精神,确保我区乡村振兴任务顺利完成,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乡村振兴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乡村振兴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 XX 实际,现制定我区乡村振兴激励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根据区委第十四届三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通过建立乡村振兴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乡村振兴主体责任,全面决战决胜乡村振兴。 二、乡村振兴目标管理 全区乡村振兴的总目标是:确保到 X 年底,全区 3 万户、X 万群众顺利生活提升,X 个重点村分批次全部出列,按时“摘帽”。围绕上述目标,区委、政府与各乡镇、区直单位签订乡村振兴责任书,将乡村振兴任务根据年度层层分解,将乡村振兴成效纳入到各级目标责任考评体系之中,严格考评奖惩。实施乡村振兴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群众、重点村销号后,不得再次列入乡村振兴对象名单,因重大自然灾害、市场巨大变动、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产生的群众,依据统一的动态调整程序纳入扶持范围。 三、乡村振兴对象乡村振兴标准与程序 1 1 、 群众 。乡村振兴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户有一项以上增收致富的主导产业,掌握一门以上就业创业技能,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增幅,收入水平超过同期国家乡村振兴标准;符合农村低保、五保供养条件的无 劳动能力群众全部相应纳入供养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达到同期国家确定的乡村振兴标准;上学难、就业难、看病难、安居难、养老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乡村振兴程序。每年年末,村“两委”及驻村工作队根据农村群众乡村振兴标准,逐户评估乡村振兴情况,形成农村乡村振兴人口初步名册,上报乡镇政府和区政府。区政府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对拟定的农村乡村振兴人口进行抽样检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在市、省分别抽样核查通过后形成农村乡村振兴人口核定名册。在区乡村振兴办的指导下,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村“两委”及驻村工作队根据核定名册,在全国乡村振兴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农村乡村振兴人口数据进行更新、销号乡村振兴。 2 2、 重点村。 。乡村振兴标准。农村群众全部乡村振兴(不含当年返贫人口);有稳定集体经营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