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
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 号(1992 年 8 月 4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各单位:根据原劳动人事都劳人护〔1985〕6 号
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精神,部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
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见附件)现印发你们,作为办理提前退休的依据
凡从事表中所列工种的工人退休时,可按国发〔1978〕104 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
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
此次公布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企、事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实施,未列入该表但已经国家劳动部门批准我部实行提前退休的工种,企、事业仍可继续执行
各单位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部人事劳动司
附: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
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编写说明1.本表是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 号文件的精神,为明确交通系统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而制定的
2.本表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征求意见,并对作业现场实地考察、测试
在此根底上,经过分析讨论,屡次讨论修改,最后提出本范围表
3.交通系统提前退休工种范围,是根据国家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现有设备、工艺和劳动条件确定的
4.由于各企业具体情况不一样,即使是同一工种,劳动条件也不尽相同 ,有时甚至相差很远,因此仅工种名称相同,适用范围与劳动条件不同时,不能按本范围表执行
5.交通系统中,属于其他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凡劳动条件、工种性质与其相同的,可报部审批后执行
6.各企业应从工艺、设备等多方面实行措施,通过技术改良和工艺改革 ,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凡今后设备、工艺和劳动条件发生变化,那么应按变化后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