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根底标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根底工作,建立标准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及融创集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会计根底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公司应该设置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公司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专职的会计人员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本钱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对于不兼容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证上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各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五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六条 各公司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效劳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公司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一〕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