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开展档案接收工作的实施方案 全县开展档案接收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xx 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散存在各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接收进馆,使档案馆真正成为保管本县档案的重要基地和各项工作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仔细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十六届七次全会和县政府全体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切实履行《档案法》和《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给予的职责,坚持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的前提下,接收与征集本县经济和社会进展各项事业中形成的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讨论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和资料,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二、接收范围 档案馆接收县级党政机关(包括人民团体,直属事企业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旧政权机关档案资料和其它单位需要长期和永久保管的档案资料
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企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撤销机构)等单位形成的档案; 本县革命历史档案和历史资料; 本县的旧政权档案; 本县死亡、退休、离休干部、职工、教职员工档案、声像档案、专业技术档案、特色档案、实物档案、宝贵档案; 与档案有关的政报、内刊、汇编、党史、革命史、英烈史、地方史、地名集、文史等各种资料
县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机构形成的档案(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县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县级撤销机构形成的全部档案(撤销的基层单位形成的档案由主管上级部门接收)
协商接收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和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