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本标准是为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卫生填埋场处理提供方法,统一填埋工程技术标准,防止因填埋不科学而造成环境污染。第 1.0.2 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即泛指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的填埋处理,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第 1.0.3 条本标准中凡涉及到现行环境标准的,以下列标准为准:一、《空气污染物及标准浓度限值》(GB3095—82)二、《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TJ36—79)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四、《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及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TJ36—79)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六、《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第 1.0.4 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的国家标准。第二章填埋物第 2.0.1 条本标准所指的填埋物,必须是下列城市废弃物;、 生活垃圾。包括:1、居民生活垃圾;2、商业垃圾;3、 集市贸易市场垃圾;4、 街道垃圾;5、 公共场所垃圾;6、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包括:1、建筑残土;2、砖、瓦、石、陶瓷等残碎物;3、 废水泥及水泥制品残碎物;4、废砂及其它建材残弃物。第 2.0.2 条填埋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填埋物严禁包含下列有毒有害物:1、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2、有毒药物;3、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的物质;4、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质;5、易燃易爆等危险品;6、生物危险品和医院垃圾;7、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二、填埋物主要物理性质和构成成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含水量小于 20〜30%;2、无机成分应大于 60%;3、密度应大于 0.5t/m3。三、在多雨季节或降雨量大的地区,填埋物的含水量允许适当增大,但以不妨碍碾压施工为宜第三章填埋场第 3.0.1 条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场址设置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二、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或对周围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现行标准允许的范围。三、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大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四、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五、应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第 3.0.2 条填埋场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一、必须有充分的填埋容量和较长的使用期,填埋容量必须达到设计量,使用期到少六年。二、应有一定的施工设备,如汽车、布料机、装载机、推土机、碾压机等。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按填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