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为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 2000 年 10 月 31 日发布,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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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3 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 2024 年 8 月24 日国务院第 16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997 年 6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0 号发布 2024 年 8 月 24 日国务院第 16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