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下称质量督查)行为,提高质量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下称部质监总站)对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对其他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质量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评价,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第四条 质量督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第五条 质量督查实行项目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第二章 质量督查内容和方式第六条 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具体内容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第七条 质量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实行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第八条 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督查。综合督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专项督查是为深化掌握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实行的有针对性督查。第三章 质量督查要求第九条 部根据公路建设规模和质量状况,针对项目的特点,制订年度质量督查计划。第十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应通过部质监总站网站报送被督查项目的下列资料:(一)项目基本情况(总字数在 1000 字内,应包括项目名称、等级、总长、总宽、土石方量、桥隧比例、投资概算与中标价、批准工期与实际工期、项目法人);(二)项目平面图(比例尺为 1:100000,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与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三)质监机构以往督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第十一条 部督查组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督查合同段。每个项目督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 3 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 30%。第十二条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