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和实施
工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的通知国土资发〔2024〕24 号 2008-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24〕28 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24〕31 号〕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24〕3 号〕,加强工业工程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 2024 年发布的
工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现将修订后的
工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发布,请仔细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与相关工程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要求的工业工程,不予供地或对工程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平安等有特别要求确需突破
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工程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工程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
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
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动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开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
实施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