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文 件国税发〔2024〕75号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新 加 坡 共 和 国 政 府 关 于 对 所 得 防止 双 重 征 税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 及 议 定 书条 文 解 释
的 通 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7年7 月11日,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新的政府间对所得防止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2009年8 月24日,双方签署了该协定的第二议定书
该协定及其议定书以及第二议定书〔以下统称“中新协定〕已分〞别于2008年1 月1 日与2009年12月11日起执行
根据中新协定、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防止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应注意: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三、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干部仔细学习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并在此根底上正确理解与执行税收协定;四、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新 加 坡共 和 国 政 府关 于 对 所 得 防 止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偷 漏 税 的协 定
及 议 定 书 条 文 解 释第一条 人的范围第一条确定协定适用的范围为“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