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意见 1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 为加强区直各单位、各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法律规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选拔任用干部要仔细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法规,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原则,仔细履行选任干部职责,全面审查干部任职资格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程序
二、选拔任用干部要在“三定”方案规定范围内进行,拟任人选身份应与任职岗位性质要求相一致,不能“混岗”任职
已担任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应再兼任下一级实职领导职务
三、严格把握干部任职资格条件
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副科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科员三年以上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提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受聘到七级(科级正职)、八级(科级副职)管理岗位的人员,根据《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沈人社发〔2024〕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从严掌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2 五、仔细执行干部选任动议环节
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干部选任工作初步建议
初步建议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六、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举
民主推举包括会议推举和个别谈话推举,推举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参加会议推举的人员一般包括:本单位机关全体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