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 16 号令)、《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苏安办]2008〕21 号)、《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 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统计表式的通知》(扬安监]2008〕59 号)等规章、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一)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
(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整改验收、资料汇总和报表填报工作
(四)明确本单位所属各相关管理部门、下属单位(分公司、分厂、车间等,下同)及各岗位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并认真落实
(五)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不得拒绝和阻挠
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一)实施事故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检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原则
(二)每月组织一次定期排查,排查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带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进行
相关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定期排查
(三)每月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下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会议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制度(一)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下属单位分级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扬安监 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