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關係一般制度(法案徵詢稿)》《勞資關係一般制度(法案徵詢稿)》的修改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 號法律(法案)勞資關係一般制度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一條本法規的目的一、僱主與僱員之間可自由訂立有關勞動關係的合同﹐且須遵守法定最低標準﹐但不妨礙對輪班工作、夜班工作和連續性工作制度的特別規定。二、如僱主與僱員並無協定勞動關係的條件﹐則本法規訂定雙方應遵守的最低標準﹐但不影響在單行法規中已訂定或將訂定的其他標準。第二條概念除另有規定外﹐為適用本法規的規定﹐下列各詞的定義為﹕(一)僱主係指所有及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根據與僱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直接支配僱員提供勞務並給予報酬﹐而不論合同形式和計算報酬的標準如何;(二)僱員係指透過合同方式﹐在僱主的支配和領導下﹐向其提供勞務的人士﹐而不論合同形式和計算報酬的標準如何;(三)勞動合同係指一人為獲取報酬而有義務在他人的支配和領導下﹐向該人提供期限為確定或不確定的智力或勞力服務的合同;(四)全職工作制度係指一僱員每周實際工作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制度;(五)非全職工作制度係指一僱員每周實際工作二十四小時或少於二十四小時且連續工作最多六日的制度;(六)季節性工作係指基於工作的性質或情況﹐而應在一年中的某個季節或時期進行的任何類型的工作;(七)偶然工作係指在僱主的正常業務以外的任何類型的工作﹐在任何情況下﹐偶然工作的合同期間不得超過六過月;(八)工作條件係指不論在勞動關係上或在提供勞務的地點方面﹐與僱主及僱員的行為和表現有關的所有及任何權利、義務或情況;(九)超時工作係指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勞務;(十)正常工作時間係指僱員有義務提供勞務的時數;(十一) 工作時間係指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起止和休息時間的訂定;(十二)具期限勞動合同係指為合同的持續時間設定確定或不確定的期限﹐當該期限屆滿時則合同失效;) 休息時間是指僱員按法律規定不必從事工作﹐而可以自由自主地支配的時間。第三條適用範圍一、本法規所定的制度﹐適用於所有業務領域﹐包括公共企業和公共資本企業的一切勞動關係。二、本法規不適用於公共行政﹐以及有關勞動關係受公務員通則規範的企業或實體。三、本法規的規定亦不適用於下列勞動關係:(一)在法律或實際上具有親屬關係且同膳宿的人之間的勞動關係;(二)源自為提供具體確定服務而訂定的合同的勞動關係;該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