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2024年) 附件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制定,是制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和编制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注册申请人、审查人员及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编写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采纳,并应提供充分的讨论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
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是制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基本技术要求,同时用于指导各专业领域的命名指导原则编制
对于各专业领域存在的特别情形,由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进行具体说明
本原则不适用于根据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二、通用名称组成结构及要求 (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
(二)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
(三)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
(四)各领域根据专业领域特性和产品特点分别确定核心词和特征词选取原则
(五)对现有认知和技术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特定属性,视情况需要可增加特征词数量
(六)一般情况下,描述产品使用形式、提供形式等属性的特征词应放首位,其他类型的特征词应按其对核心词的修饰性从广义到狭义的顺序排列
(七)由两种及以上医疗器械组合而成,以实现某一临床预期用途的器械组合产品,由各领域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进行命名,原则上其通用名称应体现组合形式和主要临床预期用途
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药械组合产品,根据其专业领域要求,其通用名称宜体现药械组合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