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的为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各项目部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一、印章的刻制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由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或子公司综合办开具介绍信,由专人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1、公司公章、合同专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两人分别保管,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
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须报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或子公司综合办备案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
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其部门主管同意,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
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带离公司
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